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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教师评学暂行规定

北京中医药大学教师评学暂行规定

京中教字[2003]175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拓展信息的收集渠道,强化教学信息的反馈,促进学风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决定建立教师评学制度,每学期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教师评学活动,特制订本规定。

一、评学范围:

校内全日制本科各专业各年级学生。

二、评学内容:

1.《教师评学信息表》由教学管理处负责制定,包括学习风气、上课表现、学习兴趣、作业情况、学习效果及尊师重教几方面内容,共20个评价指标。

2.各项评价指标的等级分好、较好、一般、较差和差,代表分值为5、4、3、2、1。根据每个项目的得分,累计后得出的分数为该班教师评学的结果。课程中未涉及到的评价项目,以“5”分计算。

三、评学方式:

1.教师评学活动由各院系组织实施,每学期开展一次。一般安排在学期课程结束后,由任课教师对授课班级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价。

2.教师参加评学活动需填写《教师评学信息表》,若今后全部采用网络评价系统,任课教师需登录各自的网页,按照系统要求完成对授课班级的评价。

3.每学期教师评学结束后,由各院系负责对数据进行处理,将评价结果与综合评价汇总后,分别以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形式报教学管理处,并做好相关材料的存档工作。

4.每学期开学初由教学管理处对全校的评学情况进行总结,将评价结果与意见汇编成册后发放至各院系,由各院系负责向相关班级反馈,并作为教学管理和开展学风教育的参考依据。

四、评学要求:

1.每学期承担本科理论必修课程的教师须参加评学活动,并将此项工作作为教学常规工作开展。

2.各院系负责评学前对教师的宣传指导工作,组织全体教师熟悉评学信息表的各项指标,将教师评学工作落到实处,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有效。

3.教师评学一般由课程主讲教师完成,应在综合该门课程其他教师的意见后,再对班级学生进行评价。

4.任课教师需对授课班级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客观评价,认真填写对班级的评价意见,以便有效的反馈信息。担任多个班级及合班教学任务的教师须按照所授课程班级分别进行评价。

5.教师在评价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反映至管理部门,以利于系统的不断完善,并保证工作的顺利完成。

6.本规定由教学管理处负责解释。